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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政六十年海北州首次出台政策性意见大力扶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 来源:青海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数:2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通运输发展示范试点州工作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日前,海北州委、州政府印发了《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惠及民生、深化改革,探索创新”等四项原则,科学提出了到2017年海北州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意见明确指出,到2017年,全州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907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3.2公里/百平方公里,路面铺装率达65%,全面实现境内主干线公路等级化、农村公路网络化、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综合运输体系化、交通安全监管信息化、交通运输发展可持续化的的刚性目标任务以及实现建制村通畅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农村公路列养率和县道经常性养护率、路政管理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行政村通班车率“五个100%”,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交通公路网、养护管理网、运输服务网和安全保障网的“四网”规模。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一段时期,海北州交通部门将从积极构建结构完善的公路交通网络、着力推进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交通行业管理水平、全力提高交通安全监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和谐交通运输业、全面落实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和严格执行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首次围绕“大交通”战略目标,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指导意见,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各个领域,对今后海北交通运输发展作出了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

 

  《意见》同时制定扶持发展全州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六项政策措施: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对藏区交通建设的支持。依据中央、省州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明确州县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责任主体,除国家、省上统筹安排的建设资金外,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建设资金筹措和配套补助机制,积极向上争取国债、车购税、扶贫开发、金融、对口支援等资金和其它中央、省上的专项资金,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运输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是进一步拓宽交通建设投融资渠道。通过免征施工营业税或先征后返等形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养护力度。

 

  三是严格落实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耕地占用、草原、林地和农牧民房屋拆迁的费用由各县财政安排解决,其他拆迁和养护、服务区建设所需占用的荒山、荒坡、河滩、空闲地、无收益非耕地均无偿征用,挖砂取料场征用由各县政府协调解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通县油路建设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工程单位施工营业税征收可采取“先征后返”或财政一产次性“列收列支”解决,或可安排部分政府贴息贷款。

 

  四是多方面筹措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补助资金。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除了对通乡通畅、通乡通达、县乡路网连接、便民桥梁等工程由省上全额补助外,对通村通畅工程省上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资金由各县财政进行补助,切实提高通村公路建设标准。按国办49号文“7351”标准,到2015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县道不低于7000元/km、乡道不低于3500元/km、村道不低于1000元/km,县级财政在保证足额到位规定县级配套部分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补足差额部分,提前两年实现国定标准。两年时间累计补助达到1160.316万元,其中门源391.268万元、祁连319.004万元、刚察239.999万元、海晏210.045万元。从2015年起,在足额配套国家标准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县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费用的补充及养护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水平。

 

  五是积极扶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州、县政府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编制出台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发展规划。州、县财政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城乡客运、甩挂运输和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道路运输站场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和用地上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和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建设。落实好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大力扶持发展城乡客运。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积极落实班线客运车辆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各县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补贴力度。认真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免补贴政策,对实际新增运力和更新车辆实行免征或补贴,对城乡公交车辆继续实行车辆购置税免征政策;对已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购置税按照承运企业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的办法进行补贴;对城乡公交车辆车船使用税和农村公路客运车辆车船税、车辆证牌及车辆年检等费用实行免征政策。实行城乡公交让利于民的票价下降运营补贴政策,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城乡公交运行标价较同等条件班线客运票价应下降20-40%的要求,海北州城乡公交票价实行同等客运班线票价下降30%,票价按政府指导价让利30%,由县级财政负担;实行70岁及以上老人乘公交车免票,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采取半价收取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累计补助达到137.37万元,其中门源78.97万元,祁连26.08万元,刚察22.38万元,海晏9.94万元。各县政府要做好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州政府有关涉及小微企业减免征收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加强运营车辆的合理调配,实行冷热线统筹管理和科学搭配,切实解决车辆运营冷线过“冷”、热线过“热”的问题,提高车辆运营效益,鼓励和支持客运车辆向偏远山区延伸,提升班线客车的通达率,力争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所有的农牧民群众普遍享受到交通运输发展的成果。

 

  另外,《意见》还规定了加强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和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程序、重视加强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软实力等五项保障措施,完善了《意见》的指导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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